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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Savour 好味兒平台開店契約書
茲就百花猿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所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UrbanSavour好味兒」「www. UrbanSavour.com」(以下簡稱「本平台」)內開店及商品銷售等相關事宜,規範甲方與申請開店者(以下簡稱「乙方」)間之契約關係(以下簡稱「本契約」)如下。
當乙方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時,即視為乙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
甲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契約書內容,若乙方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平台開店服務,即視為乙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修改或變更。若乙方不同意本契約書的內容,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所有服務並提出終止契約申請。
第一條:開店之申請
- 乙方於本平台內開設商家店面並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時,應依甲方規定提出申請。
- 乙方提出開店申請時,應向甲方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個人身分證(居留證、工作證)及開店實際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管理負責人」)姓名、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日後若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因未通知而造成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 甲方同意前項申請時,即同意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附件或附約之約定,使用甲方架設管理之網站架構與資料庫系統、以及構成本平台及開店頁面之軟體。
- 甲方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供乙方以自己之名義透過本平台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甲方僅為乙方提供本平台及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乙方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契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第二條:開店頁面之開設及密碼管理
- 甲方許可乙方依本契約第一條第1項之申請時,將於伺服器內甲方指定之URL中開設乙方之開店頁面,同時核發乙方進入該開店頁面所需之ID及密碼(以下將開店頁面之開設日,簡稱為「帳號核發日」)。
- 乙方應妥善保管密碼,不可以將密碼洩露或提供給他人知悉或使用。任何以乙方ID及密碼使用本平台所進行的所有行為,甲方得視為乙方之行為,倘有不正當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甲方對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 乙方若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ID及密碼,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於知悉後將立即暫停該ID及密碼權限。
第三條: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一年;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如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契約將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第四條:開店頁面內容之標示
-
乙方應於帳號核發日起之合理期間內,依甲方所定之規格形式,於開店頁面上提供商品銷售及服務等之相關資訊。乙方提供前項之內容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 禁止提供中華民國政府禁止於網際網路上進行交易的商品及服務。
-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 商品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暨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為標示。
-
除前款之外,應標示下列事項:
- 物流方式、退換貨說明、現貨/預購商品、應稅/免稅、休假日等。
- 其他甲方規定,或依中華民國法令(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食品過敏原標示、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等)或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 甲方得依本條第1項規範對乙方開店內容進行審查,如符合本平台各規定時,得許可並通知乙方正式對外開店營業,同時於本平台上公告該開店頁面。
- 乙方於開店後,就開店頁面內容應定期更新,以便提供消費者最新資訊。
- 甲方認為乙方製作之內容對於本平台而言並不適當時,得要求變更其內容或標示,乙方應遵從之。
第五條:商品交付
- 乙方接獲消費者訂單後,依照乙方於商店設定之出貨時間,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者寄送給消費者;或通知消費者實體店面取貨。乙方於商品出貨後,應於出貨查詢系統中載明物流業者所提供之出貨單號。
- 關於出貨期限,依乙方於開店頁面揭示之出貨期限將商品交付予消費者。但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況,或是遇到節日(如新年假期)而無法如期出貨,應事先通知甲方或消費者。
- 乙方與消費者之間,發生商品瑕疵、遲延寄送、未送達或其他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若因乙方前開事項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對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商譽受損之補償費用時,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同時並應給付甲方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全部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人事支應成本、律師費用等)。
第六條:消費保障及爭議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乙方同意於本平台內所制訂之各項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免運條件、退換貨、售後及保固服務等),應優於或等同於本平台制訂或修改之規則且不得違反法令規範。
-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時,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配合辦理。
- 對於消費者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甲乙雙方應為妥適之處理,乙方須負責產品品質與配送相關處理,如遇相關客訴事件衍伸之費用,乙方須自行負擔;甲方須負責本平台內其它項目,如遇相關客訴事件衍伸之費用,甲方須自行負擔。
- 甲方所為之任何處置、協助,均不得解釋為乙方因此減輕或免除對消費者及甲方依法或依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
- 乙方承諾若其欲結束商店之營業者,不得任意停止出貨或拒絕接受訂單,並且須負責商品後續退、換貨等事宜,否則須負甲方及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消費爭議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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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費用為逆物流費用、退款手續費、取消訂單處理費。說明如下:
- 逆物流費用:如遇商品瑕疵,消費者成功與乙方申請退換貨,由乙方自行安排物流業者將商品補發,乙方之物流運費由乙方與消費者自行協商。
-
因消費者成功與乙方申請取消訂單,產生退款的金流手續費由乙方承擔:
- 若消費者是信用卡一次付清,並部分退貨:本平台將刷退該信用卡部分款項。乙方無須負擔金流手續費。
- 若消費者支付方式為Line Pay:本平台將退款至消費者Line Pay帳號。 乙方無須負擔金流手續費。
- 若消費者支付方式為ATM虛擬帳戶轉帳:本平台將轉帳退款給消費者。 乙方須負擔金流手續費合計=退貨金額*1%(最多收取新台幣26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30元。
- 若消費者支付方式為超商條碼:本平台將轉帳退款給消費者。乙方須負擔金流手續費合計=新台幣15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30元。
- 若消費者支付方式為超商代碼:本平台將轉帳退款給消費者。乙方須負擔金流手續費合計=新台幣26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30元。
- 若乙方未於消費者付款後十日內完成訂單處理,甲方將主動通知乙方,依照雙方合意由甲方保留訂單或手動取消訂單。當由甲方手動取消訂單並將款項退予消費者時,甲方將向乙方收取該筆訂單之5%作為取消訂單處理費。
第八條:消費者付款方法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乙方與消費者間之交易價款,需使用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金流代收服務,不得使用其他非甲方認可之方法進行付款。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提供之開店平台模式及相關資源,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均屬於甲方,除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外,乙方不得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利用,若有違反,甲方除得逕行主張終止本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擔保乙方於開店頁面所提供之商品資訊、照片、影音等,係自行創作或經他人合法授權,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且有權授權甲方為銷售乙方商品或基於推廣本平台、行銷活動等目的為各種行銷之利用(含甲方透過各媒體通路為廣告投放使用)。
乙方之開店頁面內容與第三人間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因乙方前開事項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對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商譽受損之補償費用時,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同時並應給付甲方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全部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人事支應成本、律師費用等)。
第十條:代開電子發票
- 為因應電子商務迅捷作業,甲方保有開立電子發票以代替實體憑證給付之權利。
- 乙方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者,由甲方就乙方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帳款服務;並同意由甲方代為開立電子發票予消費者 。由甲方代開電子發票予消費者時,乙方應開立發票予甲方。
- 乙方如經政府核准得免用統一發票時,無論消費者是否索取消費憑證,乙方均應主動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隨貨寄送給消費者。
- 乙方如為無設立稅籍登記之個人商家時,若消費者索取消費憑證,乙方須充分說明或協議取消訂單 。
第十一條:服務費用與帳款結算
- 服務費用:含平台使用費及第三方金流手續費,分別為
- 平台使用費為每月新台幣999元 (營業稅外加)。乙方需每月10日前於本平台以信用卡方式完成付款。
- 第三方金流手續費為(商品售價+運費)之2.45%(營業稅外加)。
- 帳款結算:
- 雙方同意按月結算貨款及相關費用。甲方將於每月八號將前一月之「已付款且已出貨訂單」結轉計算並出具對帳單報表。乙方需登入商家後台系統進行線上對帳,確認對帳單報表之金額、運費、第三方金流手續費及消費爭議產生之費用等 。
- 甲方撥款金額 = (營收金額+運費)-第三方金流手續費-消費爭議費用(如退換貨)。
- 乙方需於確認對帳後,儘速依(營收金額+運費)之金額開立發票、收據或通知甲方向甲方請款。
-
甲方於收到乙方請款發票、收據或通知後,於下列日期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 每月15日前收到發票、收據或通知者於20日匯款;
- 每月20日前收到發票、收據或通知者於30日匯款;
- 每月20日後收到發票、收據或通知者於次月20日匯款。
匯款後,本平台將Email寄送成交管理費及消費爭議費用之電子發票至乙方電子郵箱。
- 乙方如於開店頁面上或藉開店頁面與消費者往來互動時,不得誘導消費者於本平台外進行交易、若實際有於本平台外進行交易時,乙方就該交易所生營業額亦應向甲方支付成交管理費。如有違反,致生損害或損失於甲方時,乙方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第十二條:消費者資訊
- 乙方認知並了解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係以甲方名義進行搜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僅得於本平台開店營運之必要目的範圍內進行個人資料之利用。
- 關於甲方管理之消費者資訊,甲方得基於保護消費者隱私及維持本平台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乙方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甲方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
- 乙方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對於甲方所提供及在開店頁面營運時所直接取得的消費者資訊,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不論有償與否,乙方均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提供或其他處理。但對於接受乙方委託處理付款業務及配送業務之業者,乙方得於課予其消費者資訊守密及安全管理義務後,於付款及商品等配送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其揭露消費者資訊。
-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除經甲方書面特別同意者外,不得再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資訊,尤其不得再接觸或取出甲方所管理之消費者資訊,或有任何侵害消費者資訊之行為。
- 乙方應充分瞭解消費者資訊之洩漏,將有損害本平台之信用,或對本平台整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若因乙方之原因致消費者資訊發生外洩時,不論乙方有無故意或過失,乙方均應對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向消費者致歉所需費用、賠償、罰鍰及律師費用等)負賠償責任。
- 本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 不論係於本契約存續中或本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後,雙方對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得知之相關資訊、或其他應屬他方當事人機密之一切事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為洩漏或提供。但已得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本平台營運之必要範圍內,於甲方關係企業或與甲方有締結保密契約之合作公司間,交換乙方之相關資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禁止事項
乙方不得為下列行為:
-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例如: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之行為)。
- 偽裝消費者於開店頁面張貼評論或於他人之開店頁面張貼評論,故意調漲價格、不實活動折扣、優惠或廣告之行為等,或其他足生消費者判斷錯誤之虞等行為。
- 以非常規之訂購方式訂購商品、與第三人勾串謀取不正利益之訂購行為,或有任何其他經甲方認定為不正或套利之行為。如經甲方判斷乙方或消費者有任何不正或套利之行為,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為處置,不得拒絕。
- 對甲方、其他開店者或任何第三人,有財產權侵害、名譽、隱私侵害、誹謗中傷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 甲方另行規定應禁止之行為。
第十五條:服務之暫時停止
乙方同意於下列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本平台服務,且不得以該服務停止為由,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等:
-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升級等而停止。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 為保護甲方、消費者、開店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第十六條:強制停止開店
乙方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即刻停止乙方開店、刪除乙方表示之內容、公告停止乙方開店之理由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乙方應立即依照甲方指示採取改善措施:
-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升級等而停止。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之行為。
-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 為保護甲方、消費者、開店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第十七條:甲方免責事項
- 甲方對於乙方因開店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體障礙、異常、錯誤動作、依據本契約所製作的開店頁面全部或部分資料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停止、乙方停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所引起的損害等),不論該等損害係基於何種原因,不負擔保之責,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甲方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甲方判斷會對本平台中的乙方商店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時。
- 乙方在本平台所屬商店或相關外部宣傳管道及宣傳資訊,如涉及違規廣告內容被查獲,甲方均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契約終止
- 本契約期間內,任一方倘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或進入調解程序或經營權、所有權有重大變革等情事發生時,他方知悉後,得逕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 任一方如違反下列事由,未違約方得暫停本契約之執行或逕行主張終止本契約,未違約方如受有損失,違約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任一方為本契約之簽署有欺罔他方之情形者。
- 任一方無法履行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 任一方有停止營業、代表人隱匿或逃逸、逕受強制執行之司法上或行政上處分或任一方所簽發、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 任一方得基於營運考量,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提出終止契約,並經雙方合意後終止。
-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並不影響乙方於終止或解除前已產生的義務,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訂單、客訴處理等。如甲方代為乙方處理,則乙方應給付甲方因處理所需之全部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人事支應成本、律師費用等)。
第十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有涉訟之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條:其他約定
- 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移轉予任何第三人。
- 本契約各該條文之全部或一部,如經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約定之效力。
-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